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

本协议与您使用我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关系紧密,请您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点击、勾选同意本协议,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您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或者有任何疑问、意见及建议,请与我行联系。

我行客服电话:96655(省内)、40006-96655(全国)。

第一条  定义

1.1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我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您提供的银行服务。

1.2  身份认证要素:指我行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1.3  电子指令:指您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1.4  电子渠道:是指我行的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等。

第二条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2.1  您可向我行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经我行同意后,您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可享受相应的服务。

2.2  您可向我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变更或注销。

2.3  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如您的个人信息有变更,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更新。

2.4  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时,如涉及我行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交易规则、交易提示。如果本协议、相应业务产品协议及资费等发生变化,我行将通过贵州银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公告或弹框进行提示。您继续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您接受我行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如果您不接受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

2.5  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不在非自主可控的终端上登录,维护良好的客户端环境,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及浏览器补丁,安装并更新客户端防病毒软件,保护好自己的支付敏感信息不告诉他人,操作完成后立即退出相关界面并及时断开与终端相连的专用安全设备;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不要设置与银行卡交易密码相同、易猜解的简单密码(例如,连续或相同字母数字、键盘顺序、常见单词短语等)、与常用软件(例如,社交软件)、网站(例如,社交平台、论坛)、与客户个人信息相似度过高的用户名和密码组合等;不要将自己的安全设备转借他人使用,不安装或运行来历不明的客户端软件和程序,不要打开陌生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或网站链接,避免通过无线局域网、蓝牙或存储卡安装不必要的第三方软件;不要相信任何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索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也不要按照他人指令进行操作,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

  您使用网上银行应直接登录我行网站(网址:https://www.bgzchina.com),不要通过短信、电话、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您使用手机银行应通过我行提供的客户端登录,您应通过贵州银行网站或可信任的软件商店下载我行手机银行客户端;您使用微信银行应在微信客户端搜索“贵州银行”小程序或关注“贵州银行”官方微信号后通过相应链接登录。

2.6  您的身份认证要素是我行电子银行判别您身份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凡通过您的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视作您本人所为。我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您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您须妥善保管您的身份认证要素,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

  若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您监护人须妥善保管您的身份认证要素,并对通过您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负责,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监护人承担。

2.7  您使用我行手机短信安全认证的,应当在交易的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短信发送的内容与正在交易事项是否一致。

2.8  如我行认为您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我行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您账户资金安全。

2.9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欺诈、虚假交易、套现、洗钱等违法活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绝配合进行调查或我行认为存在或涉嫌欺诈、虚假交易、套现、洗钱等违法活动,我行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对涉嫌欺诈等非法活动的资金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等。若因您的前述行为给我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3.1  我行负责为您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您注册的方式为您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3.2  我行保留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服务时向您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有变更,我行将通过我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银行公告或弹框进行提示。

3.3  我行可能会因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电子银行服务,调整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但将提前通过我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公告或弹框进行提示。

第四条>  银行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我行应根据您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您已提交的业务请求,以下任一情况除外:

(1)我行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您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您未能按照我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您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5)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限额管理

5.1  我行将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电子银行交易限额。

5.2  您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和年累计限额以您在相应电子银行渠道的设置为准。如您未进行设置,视为您认可我行默认设置的限额和笔数。

第六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我行在法律法规允许及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前提下,收集、使用、存储及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对您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您许可,我行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清算组织等)披露。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为保护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解除:

1.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我行声誉的;

2.您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

3.您利用我行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和我行相关业务规则及国内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我行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自您在我行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完成注册起生效,至您的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或我行依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解除后终止。

10.2   若您注册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后又办理注册银行账户更换的,与原注册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账户。

10.3   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10.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未受影响条款的效力。